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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民函司函字第 0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按支票發行滿一年之期間,係自發票日起算。至於計算一年之期間,仍應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其始日不予算入 (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
上字第一○八○號判例參照) 。本部65.05.13台六十五函參字第三八六七
號及本司 (民事司) 六十四民司函字第五八一號函對支票發行滿一年之計
算方法所為解釋,並無不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