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支票發行滿一年之期間,係自發票日起算。至於計算一年之期間,仍應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其始日不予算入 (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 上字第一○八○號判例參照) 。本部65.05.13台六十五函參字第三八六七 號及本司 (民事司) 六十四民司函字第五八一號函對支票發行滿一年之計 算方法所為解釋,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