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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民司函字第 07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查公務員因公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不因拾得之地點
係在服務機關內部抑外部而有所差異。至於機關之雇用人員雖非公務員,
仍屬機關之受雇人,其在執行職務時拾得遺物,亦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
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