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罰金易服勞役之立法本旨,在使無力繳納罰金之受刑人從事勞役, 以代罰金之執行。該受刑人何××所患重度肺結核症,如執行監獄認 其不能從事勞役,應由該監獄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處理,如檢察官 查明其確已無力繳納罰金,又無財可供執行,自得在其不能執行之原 因消滅前停止執行。 二 該受刑人扣役部分,准予移送基隆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