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字第 02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一  按罰金易服勞役之立法本旨,在使無力繳納罰金之受刑人從事勞役,
    以代罰金之執行。該受刑人何××所患重度肺結核症,如執行監獄認
    其不能從事勞役,應由該監獄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處理,如檢察官
    查明其確已無力繳納罰金,又無財可供執行,自得在其不能執行之原
    因消滅前停止執行。
二  該受刑人扣役部分,准予移送基隆監獄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