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字第 006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一  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如因他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先行判決
    確定,在死刑之判決未確定前,得先於看守所代監執行。至死刑改判
  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後,應既發監執行。
二  台北、台南地方法院看守所除有前項情形之受刑人,應代監執行外,
    一般受刑人仍應依照本部六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九
    九七七號,及同年十月廿四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一一一一八號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