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如因他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先行判決 確定,在死刑之判決未確定前,得先於看守所代監執行。至死刑改判 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後,應既發監執行。 二 台北、台南地方法院看守所除有前項情形之受刑人,應代監執行外, 一般受刑人仍應依照本部六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九 九七七號,及同年十月廿四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一一一一八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