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利義務之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俗稱 商號) ,原無權利能力 (民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參照) ,自不得為公司 之股東。
全文內容:按權利義務之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及法,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俗稱商 號) 原無權利能力 (民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參照) ,自不得為公司之股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