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假釋文件,除公文外,應分別加蓋機關印信以資慎重
主 旨:關於呈報假釋文件,除公文免用印信外,所附之假釋報告表、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監務會議紀錄等件,均應分別加蓋機關印信以資慎重,而明責任 。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法矯字第 109030117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