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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87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顧客送條鐘錶,逾越約定取件期限者,承受修理之業者,可否收取保
管費乙節,似應依修理業者與顧客間之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而定,未可一概
而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