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團有關欠稅受償問題釋義
全文內容:按破產宣告前所欠之稅捐,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七八及四○二三號解 釋意旨為屬破產債權,至破產財團構成後應支付之稅捐,當視為因破產財 團之管理所生之財團費用,依照破產法第九七條規定:「財團費用應先於 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債務人於宣告破產後所欠之稅捐, 似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通知破產財團之管理人繳納,然後由管理人就破 產財團中之財產優先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