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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刑字第 9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為第一條定有明文
。現行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似尚無「非法出境」罪之明文規定,故我國遠洋
漁船船員在國外基地違約離船逃亡,除有其他不法行為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外,似不能以此論罪。況遠洋漁船船員出國作業須辦理出境手續後始能出
海,其在國外基地違約離船逃亡是否與「非法出境」之意義相當,亦非無
斟酌之餘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