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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字第 46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必須係被繼
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扶養被繼承人之人,本件申請人許水源非被
繼承人許愛哮生前扶養人,自無適用上開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之餘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