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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字第 11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查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得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除私權
外包括公權在內,塗銷登記聲請權雖屬公權,但債務人如怠於行使,債權
人為保全債權,似非不得代位行使之,又抵押權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其
義務,債務人並無強以抵押物供清償債務之權,故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於數
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時,似可任意拋棄其中一個或數個不動產上之抵押權
,而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
全文內容:查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得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除私權
          外包括公權在內,塗銷登記聲請權雖屬公權,但債務人如怠於行使,債權
          人為保全債權,似非不得代位行使之。又抵押權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其
          義務,債務人並無強以抵押物供清償債務之權,故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於數
          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時,似可任意拋棄其中一個或數個不動產上之抵押權
          ,而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