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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刑(四)字第 55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30 日
要  旨:
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
。來函所指航行越南香港線之船隻,私運逃避越南兵役之越南華僑青年及
華僑越共份子偷出越境,至香港圖利者,經查我刑罰法規在單純私運情形
,尚無科以刑事制裁之法律依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