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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8)台電刑(二)字第 72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對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廠場業主,可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
百零五條予以懲處乙節,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係以:「以強暴脅迫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構成要件,第三百零五條則以:「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
要件。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行為,能否依上開法條懲處,應視其具體事實
是否與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相符,不能一概而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