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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6)台函刑(五)字第 20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6 年 04 月 05 日
要  旨:
依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不罰。使用空手道作自衛行為,若符合本條規定,則阻卻違法
,而在不罰之列。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則僅借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
全文內容:依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不罰。使用空手道作自衛行為,若符合本條規定,則阻卻違法
          ,而在不罰之列。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則僅借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