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內所謂免其刑之執行,應以
犯竊盜罪及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在內,他罪
所處之刑,即不得免其執行。本案竊盜罪所處之刑,以不予單獨免其執行
為宜,如認為有免其刑之執行必要,則關於偽造文書部分之刑,應依刑法
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內所謂免其刑之執行,應以
犯竊盜罪及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在內,他罪
所處之刑,即不得免其執行。本案竊盜罪所處之刑,以不予單獨免其執行
為宜,如認為有免其刑之執行必要,則關於偽造文書部分之刑,應依刑法
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