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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17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查妾之身份為現行民法所不認,故妾對於夫之遺產當無繼續權之可言,惟
於夫生前對其有繼續扶養之事實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應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反之倘其與夫曾經正式結婚取得配偶身份,則在
該婚姻關係未撤銷前仍可享有繼承權,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法律所定配
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全文內容:查妾之身份為現行民法所不認,故妾對於夫之遺產當無繼承權之可言,惟
          於夫生前對其有繼續扶養之事實時,依民法第一一四九條之規定,應由親
          屬會議酌給遺產,反之倘其與夫曾經正式結婚取得配偶身份,則在該婚姻
          關係未撤銷前仍可享有繼承權,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法律所定配偶應繼
          分之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