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時,應置監護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定有明文。故未成年人之監護,
具備上述原因為已足,至其人是否失蹤,則在所不問。但如僅為失蹤人財
產之管理,並可依照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七二八號解
釋辦理。
全文內容: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時,應置監護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定有明文。故未成年人之監護,
具備上述原因為已足,至其人是否失蹤,則在所不問。但如僅為失蹤人財
產之管理,並可依照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七二八號解
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