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人犯作業係行刑處遇及矯治犯罪方法之一,其與營業稅法第一條之「 以營利為目的」者迥不相同,原非同怯第十一條所稱之營業人,故應無適 用該條之必要。
全文內容:監所人犯作業係行刑處遇及矯治犯罪方法之一,其與營業稅法第一條之「 以營利為目的」者迥不相同,原非同怯第十一條所稱之營業人,故應無適 用該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