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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令監字第 64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監所人犯作業係行刑處遇及矯治犯罪方法之一,其與營業稅法第一條之「
以營利為目的」者迥不相同,原非同怯第十一條所稱之營業人,故應無適
用該條之必要。
全文內容:監所人犯作業係行刑處遇及矯治犯罪方法之一,其與營業稅法第一條之「
          以營利為目的」者迥不相同,原非同怯第十一條所稱之營業人,故應無適
          用該條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