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五項 (已修正) 再犯之含義,係指吸用
煙毒之人犯曾犯吸用煙毒罪經勒戒斷癮後又犯吸用煙毒之罪而言,故再犯
以經過勒戒程序為前提條件,縱屬再度吸用煙毒而未經勒戒者,仍不得指
為該項再犯,至依同條例第四條 (已修正) 規定自動投戒煙毒程序之自動
投戒煙毒人於戒絕後又復吸用煙毒者,因未經勒戒程序,即不能適用再犯
之規定處罰。
全文內容:查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五項 (已修正) 再犯之含義,係指吸用
煙毒之人犯曾犯吸用煙毒罪經勒戒斷癮後又犯吸用煙毒之罪而言,故再犯
以經過勒戒程序為前提條件,縱屬再度吸用煙毒而未經勒戒者,仍不得指
為該項再犯,至依同條例第四條 (已修正) 規定自動投戒煙毒程序之自動
投戒煙毒人於戒絕後又復吸用煙毒者,因未經勒戒程序,即不能適用再犯
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