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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令刑字第 59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11 月 01 日
要  旨:
查某甲因鴉片案判處徒刑四月,並勒令於監獄執行時施以禁戒,既據報稱
:其徒刑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煙癮又經驗明確已戒斷,自不宜再行收
監執行禁戒,原判決諭知禁戒處分之內容,顯有違誤,承辦檢察官未予提
起上訴糾正,殊嫌疏忽。
全文內容:查某甲因鴉片案判處徒刑四月,並勒令於監獄執行時施以禁戒,既據報稱
          :其徒刑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煙癮又經驗明確已戒斷,自不宜再行收
          監執行禁戒,原判決諭知禁戒處分之內容,顯有違誤,承辦檢察官未予提
          起上訴糾正,殊嫌疏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