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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令刑字第 4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查裁判確定後另行犯罪,應就兩罪之宣告刑合併執行,但合併執行刑期依
照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但書之規定,不得逾二十年。
全文內容:查裁判確定後另行犯罪,應就兩罪之宣告刑合併執行,但合併執行刑期依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但書之規定,不得逾二十年。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