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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3)台鳳令刑字第 460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43 年 07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