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第一則
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屬無效,惟與設立戶籍無涉
第二則
外祖父收養外孫為養子,嗣該外祖父死亡,外孫以戶長身分另立戶籍,似
屬無妨
全文內容:一 按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因親屬間輩分不同關係,依司法院二
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不能認其收養關係為有效,惟無效之收養
關係,並不與設籍發生牽涉。大函所稱該外孫因外祖父死亡,以戶長
身分另立戶籍似無妨礙。
二 至於繼承外祖父遺產一節,因外祖父與外孫間之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
(參照民法第九六七條第一項) ,故由外孫繼承外祖父遺產,如無其
他繼承人出而告爭,於法尚非無據 (參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四款、
第一一四六條第二項) 。又繼承開始在臺灣省光復前者,原則上不適
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並宜注意 (參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 。
備註:戶籍法第二十條已於 81.06.29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