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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25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一  按所謂「從父姓」或「從母姓」者,意即以父或母之姓為姓,故從者
    之姓必與其所從者完全相同,否則,即無「從」之可言。查本部台 (
    四○) 電參字第二八○號代電所議陳林花一案,該陳林花既因以其本
    姓冠以夫姓,而姓陳林,則其子女之依法應從母姓者自亦應姓陳林。
二  現行法對於姓氏字數之多寡尚無硬性限制,若妻本姓歐陽,而夫姓司
    徒,則依民法第一千條前段,原則上妻應姓司徒歐陽,惟當事人間如
    因字數過多認為使用不便時,固亦無妨依同條但書另為訂定。
三  民法除上述條文但書有許「另有訂定」之規定外,其第一千零五十九
    條第二項但書,亦許「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而對於所訂定,或約
    定之姓之字數,則別無限制,故若贅夫之子女竟約定兼用父母之姓為
    姓,當亦非法之所禁,此等兼用父母之姓為姓之子女,如與另一同樣
    情形之男女結婚,則妻或贅夫一方,因以本姓冠以夫或妻姓之結果,
    其姓之字數至少亦將在四字以上,此際除當事人認為使用不便,法律
    許其另行訂定外,如當事人願用長姓,法律亦不加以干涉。
全文內容: (一) 按所謂「從父姓」或「從母姓」者,意即以父或母之姓為姓,故從
          者之姓修與其所從者完全相同,否則,即無「從」之可言。查本部台 (40
          ) 電參字第二八○號代電所議陳林○一案,該陳林○既因以其本姓冠以夫
          姓,而姓陳林,則其子女之依法應姓陳林。 (二) 現行法對於姓氏字數之
          多寡尚無硬性限制,若妻本姓歐陽,而夫姓司徒,則依民法第一千條前段
          ,原則上妻應姓司徒歐陽,惟當事人間如因字數過多認為使用不便時,固
          亦無妨依同條但書,另為訂定。 (三) 民法除上述條文但書有許「另有約
          定」之規定外,其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亦許「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而對於所訂定,或約定之姓之字數,則別無限制,故若贅夫之子女
          竟約定兼用父母之姓為姓,當亦非法之所禁,此等兼用父母之姓為姓之子
          女,如與另一同樣情形之男女結婚,則妻或贅夫之一方,因以本姓冠於夫
          姓或妻姓之結果,其姓之字數至少亦將在四字以上,此際除當事人認為使
          用不便,法律許其另行訂定外,如當事人願用長姓,法律亦不加以干涉。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