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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公參字第 98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查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之存在為發生要件,故將來發生之債
權,現在尚未發生,在原則上固不得為之設定抵押權,但以債權之發生為
停止條件而設定抵押權,似無不可。惟此際抵押權須俟債權發生時,始隨
同發生,故其登記似應為預告登記,而非抵押權設定登記
全文內容:查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之存在為發生要件,故將來發生之債
          權,現在尚未發生,在原則上固不得為之設定抵押權,但以債權之發生為
          停止條件而設定抵押權,似無不可。惟此際抵押權須俟債權發生時,始隨
          同發生,故其登記似應為預告登記,而非抵押權設定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