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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函民字第 009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抵押權因時效消滅,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
全文內容:民法第八百八十條雖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惟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並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當無從
          依抵押人一方之聲請,逕予塗銷其登記。如果抵押權人行蹤不明或拒不會
          同申請時,僅得由抵押人訴請塗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
          銷登記。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32-2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