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於辦理設立登記以後,當無從將原捐助財產歸還捐助人
全文內容:查財團法人於辦理設立登記以後,即具獨立之人格,並以捐助財產為其組 織基礎,當無從以該捐助財產歸還原捐助人。至若財團法人處分該捐助財 產,請參考本部六十六年八月十日台 (66) 函民字第○六九六七號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