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財團為變更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
全文內容: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惟為便於主管機 關監督其業務,本部當通函各地方法院登記處受理此類變更登記事件時, 應檢同裁定正本,將變更登記內容函知各該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