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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46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全文內容: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人,必須被繼承
          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扶養被繼承之人,本件申請人許○源非被繼承
          人許○哮生前扶養之人,自無適用上開法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之
          餘地。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433-4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