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物屬於國庫,法律並無規定應先通知提存人及債務人
全文內容:查依舊提存法第七條 (現行提存法第十條) 規定提存時固應準用民事訴訟 法規定,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惟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因消滅 時效完成而將提存物沒入國庫時,是否仍須將沒入意旨通知提存人及債權 人,法無明文。來呈謂若提存人或債權人死亡,應查明其繼承人而為送達 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公示送達一節似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