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即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之
,亦非法所不許
全文內容: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被
擔保債權,亦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七四年台上字第五二五號判例參照)
。本件抵押權係以合作社理事任內可能發生之賠償責任情事,其抵押權應
俟其債務清償或除斥期間屆滿後始歸消滅 (民法第八八○條參照) 。惟該
理事於其任內是否發生應負賠償情事,及是否於其任內即被發覺,均未可
預料,為防止理事於任期屆滿即行塗銷抵押權登記,以逃避債務之清償,
宜設定該項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惟此項存續期間,法無明文限制,似可依
當事人合意自由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