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即係本案所謂之其他休息日相當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二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 ,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 次日代之」。本件期間之末日即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適為星期日,而 其次日即二十日係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核與上開法條所謂 其他休息日相當。是揚子建業公司於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向臺灣 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表示摡括承受債務,依法並未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