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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函民字第 6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00 日
要  旨:
夫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該子女之生父不得認領
全文內容:一  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
              一○六三條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
              認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縱為其妻與人通姦所生,亦非其生父所
              認領。
          二  顏○德於三十三年八月十日被日軍征往海南島服役,自三十四年八月
              起,音訊斷絕,生死不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其妻顏○里之聲請,
              於四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四十六年度判字第四一一號民事判決,
              宣告顏○德於四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在該顏備德失
              蹤後,法院宣告其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前,與其妻之婚姻關係
              尚在存續中,是時其妻與朱○鐘同居所生之子女朱○國、朱○美二人
              ,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仍應推定為顏○德之婚生子女,
              要非該朱○鐘所得認領。
          三  曾黃○桃之夫曾○梅,原籍福建,於三十七年返還大陸後,即無音訊
              ,自四十年二月起曾○桃與楊○然同居,先後於四十一年四月,四十
              四年十一月生育曾○明、曾○明二子,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
              定,該曾○明、曾○明二人仍應認為曾○梅之婚生子,揆諸前揭解釋
              ,殊非其生父楊○然所得認領,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四十六年度民判
              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命楊○然應將曾○明、曾○明二人認領,其所
              持見解不無違誤。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84-285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一冊(八十一年五月版)第 66、6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