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夫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該子女之生父不得認領
全文內容:一 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
一○六三條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
認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縱為其妻與人通姦所生,亦非其生父所
認領。
二 顏○德於三十三年八月十日被日軍征往海南島服役,自三十四年八月
起,音訊斷絕,生死不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其妻顏○里之聲請,
於四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四十六年度判字第四一一號民事判決,
宣告顏○德於四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在該顏備德失
蹤後,法院宣告其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前,與其妻之婚姻關係
尚在存續中,是時其妻與朱○鐘同居所生之子女朱○國、朱○美二人
,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仍應推定為顏○德之婚生子女,
要非該朱○鐘所得認領。
三 曾黃○桃之夫曾○梅,原籍福建,於三十七年返還大陸後,即無音訊
,自四十年二月起曾○桃與楊○然同居,先後於四十一年四月,四十
四年十一月生育曾○明、曾○明二子,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
定,該曾○明、曾○明二人仍應認為曾○梅之婚生子,揆諸前揭解釋
,殊非其生父楊○然所得認領,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四十六年度民判
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命楊○然應將曾○明、曾○明二人認領,其所
持見解不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