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人民依法申請應訂定處理期間,該處理期間應否含星期例假日、國定
假日疑義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應訂
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該處理期間應否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八二七五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未
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期間之末日;
‥‥」依其意旨,除有同條第五項之情形外,期間僅於末日為假日時
,始得扣除該假日 (末日) ,則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處理期間,應含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在內。惟為
因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
行上困難,建議於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處理期間時,以
附註方式明訂:「處理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時,其期間延長若干日數」 (請視實際需要明訂延長之日數) 。俾資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