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已規定地價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
額徵收,故應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有關申報移轉現值時之法律
全文內容:一 按已規定地價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其土地漲
價總數額徵收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前段規定參照) ,故應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有關申報移轉現值時之
法律。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財團法人私立勤○工商專科學校雖於七十
三年三月間接收財團法人私立勤○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解散後剩餘之九
筆土地,惟迄今始申報土地所有權移轉,自應適用有關申報移轉現值
時之法律,即有七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之適用 (財政部
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七七○二六○七八七號函參照) 。
二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者,除應具備「私人
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之要件外,尚須符合該但書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要件。經查財團法人私立勤○高級商業職業雖早
於民國七十二年間辦理解散登記,惟迄今尚未辦理清算完結登記 (私
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參照) ,故依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可知
,至清算終 (完) 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 (如移交剩餘財產於應
得者) ,其人格視為存續。又查財團法人私立勤○工商專科學校迄未
辦理解散登記,亦未經清算程序 (依來函所附教育部函示) ,故其法
人人格亦依然存在。次查財團法人私立勤○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
程第二十條規定「所有財產由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勤○工商專科學校
『接收處理』之。」所謂「接收處理」,是否即係捐贈之法律關係?
宜請先予認定。若認係屬捐贈,則系爭土地受贈人私立勤○工商專科
學校仍為財團法人,固符合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受
贈人為財團法人」之規定,又捐贈人如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
之利益,亦符合同條但書第三款之規定;惟其八十一三月三十一日修
訂之捐助章程第八條規定「解散時,除現金外,餘全部財產歸屬中央
教育主管機關」,則與同條但書第二款規定「法人 (受贈人) 章程載
明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要件似有不符
。至立法當時限於「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是否有特殊考量,宜
否擴張解釋包括「歸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在內,請 貴部 (財政部
) 探求立法意旨本於職權依法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