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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提案 第 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
座談機關: 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併案執行時,於進行各該執行程序時,關於執行命令
、拍賣通知、實施分配函(含分配表)等重要文件,受併機關應否副知併
案機關?於執行終結時,應否將終結情形通知併案機關?
法律問題:請執行法院於行政執行處併案執行時,將執行命令、拍賣通知、實施分配
          函(含分配表)等重要文件副知「併案機關」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終結時
          ,並請通知其執行結果。
提案說明: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之
          2 規定,將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者,該併案之債權人為各該行
          政執行事件之移送機關,惟部分執行法院誤將行政執行處列為債權人或參
          與分配債權人。
          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有執行期間(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限制
          ,為此,行政執行處將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後,須函詢執行法
          院,以了解執行進度,但部分執行法院未能回復其執行進度,於執行終結
          時,亦未通知併案之行政執行處,致案件控管困難。如執行法院能將相關
          之執行命令、拍賣通知、實施分配函(含分配表)等重要文件副知「併案
          機關」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終結時,並通知其執行結果,應有助於「併案
          機關」行政執行處了解執行進度,控管案件,並確保公法債權免於因執行
          期間屆滿而未獲滿足清償。
研討結論:民事執行事件與行政執行事件合併辦理者,受併機關於執行終結時,應將
          終結情形通知併案機關。併案機關認個案有必要時,於併案函文中敘明有
          其他相關重要文件(如執行命令、拍賣通知、實施分配函《含分配表》)
          應受通知者,受併機關於進行各該執行程序時,併應副知併案機關。

提案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

(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提案  第
  7 號)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