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民事執行案件併案由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倘行政執行機關以撤回終結而退
回併案,不再繼續執行,嗣即將所有未結案件全部移送民事執行法院辦理
,似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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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於法院民事執行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併案執行,如行政執行機關對於
其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依規定係於該執行案件全部終結無從併案
時,方能將併案之相關卷證退回執行法院繼續執行。惟近來發現偶有行政
執行機關,於執行法院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併案後,行政執行機關以撤回終
結而退回併案,並於退併時將該機關囑託地政機關撤銷查封函、通知兩造
及地政機關之信封、回證一併送交執行法院,並於函文中表示請執行法院
於查封時一併寄送,嗣後行政執行機關即將該機關所有未結案件全部移送
執行法院辦理,似與法律規定不符,類此案件究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案件終結後退回併案,應係指所有執行案件均已終結,執行法院無從併案
後退回,惟本案例行政執行處於案件終結退回併案時,隨即移送執行法院
併案之案件均係為在該案之前未終結之案件,均非新收之案件,其移送併
案是否妥適?似與規定不符。(本案例為 96 年併辦案件,退回後,陸續
併回執行法院之案件均為 91 年度之案件。)
研討結論:提案機關撤回本提案。
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提案 第
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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