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義務人因滯納罰鍰而偕同擔保人至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二人簽署內
容為就全部滯納案件申請分期的筆錄,而擔保人另外簽據一分僅擔保部分
執行案件的擔保書。嗣後義務人未依約給付,行政執行處即廢止分期,並
就擔保人銀行帳戶內扣押全部執行案件之總額,此時擔保人聲明異議,主
張僅就當初擔保書上記載之部分負擔保責任,則其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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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五:甲滯納 A、B、C 等三件各為罰鍰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案件,總計
30 萬元,甲遂偕同擔保人乙至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分期筆錄記載
:「義務人甲就 A 等執行案件(如附表)共 30 萬元,申請分期繳納…
」,並由甲、乙分別簽名,乙另簽具擔保書:「就 A 等執行案件,擔保
義務人應依貴處核准之分期規定及繳納方式,按期向移送機關清繳滯納金
額…」,嗣後甲未依約履行,行政執行處便廢止分期,並執行扣押乙之
30 萬元存款,惟乙聲明異議主張僅就 A 案件負擔保責任,B、C 案件
並不在擔保範圍,請求撤銷超額扣押之 20 萬元存款,試問乙之聲明異議
有無理由?(提案機關:宜蘭行政執行處)
研擬意見:甲說:有理由。因對擔保人乙之執行名義為擔保書,且擔保書僅記載「就
A 等執行案件」,並非記載「就 A、B、C 等執行案件」負擔保責
任,依文義解釋,乙應僅限於 A 案件始須負擔保責任,行政執行
處應撤銷超額扣押之 20 萬元存款。
乙說:無理由。分期筆錄上明確記載:義務人甲就滯納 A 等執行案件(
如附表)共 30 萬元,申請分期繳納,且乙亦簽名同意負擔保責任
,是故,雖擔保書僅記載「就 A 等執行案件」,惟乙應有認知若
甲未依約履行分期,所負的擔保責任應為分期筆錄上所附之附表共
30 萬元,即 A、B、C 等三件,行政執行處扣押乙之 30 萬元存
款,並無逾越乙之認知,乙之聲明異議無理由。
初步研討結果:
擬採乙說。
本署第二組初審意見:
甲偕同擔保人乙至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分期筆錄已記載甲滯欠案件為「
A 等」,該案件案號並以「附表」方式記載,且附表記載 A、B、C 三案
之「滯欠總額」30 萬元,甲、乙並分別於分期筆錄簽名,乙對於任甲滯
欠金額分期繳納之擔保人,並無錯誤之意思表示,雖擔保書僅記載就「A
等」執行案件擔保,而未詳載 B、C 二案及擔保之金額,然由分期筆錄及
擔保書之記載,乙擔保範圍即可自明,本案同意初步研討結論乙說。
研討結論:照本署第二組初審意見通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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