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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 95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八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政執行處以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詎該第三人聲明異
議主張其營業所在地,該執行處並無管轄權。試問:異議有無理由?
提案  八:本處以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周○○對於第三人○○(股)公司之薪資等債
          權。詎第三人具狀陳稱,第三人營業地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號○
          樓,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可稽,而主張本處無管轄權,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等規定聲明異議,並申請本處撤銷該執行命令。是否有理由?
          (提案機關:宜蘭行政執行處)
研擬意見:甲說:異議有理由。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提
                案四研究結果,係指義務人以外,其法律上權益因行政執行而受侵
                害之人。查本件第三人如依本處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薪資,嗣後本
                處如因無管轄權而應囑託執行,並撤銷該執行命令,將致義務人受
                有無法每月領取 1/3  薪資之損害,進而向第三人請求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因此,該第三人應屬於本件之利害關係人。再者,無
                管轄權之行政執行處應囑託他執行處執行,核屬執行機關應遵守之
                程序。因此,第三人主張本處無管轄權,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應有理由。
          乙說:異議無理由。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提
                案四研究結果,雖係指義務人以外,其法律上權益因行政執行而受
                侵害之人。但研究結果尚認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則採逐案審查方式
                ,由其釋明其法律上之權益受有如何之侵害而認定之。查本件第三
                人並未釋明其法律上之權益受有如何之侵害,本處即無從據以認定
                ,其異議難謂有理由。縱使第三人於駁回異議前釋明受有侵害,但
                無管轄權之行政執行處所核發之執行命令尚非無效,該第三人既係
                依有效之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薪資,即便義務人因此受有損害,
                亦難以想像該第三人有可歸責之事由,而將受有任何損害,從而,
                其應非屬於本件之利害關係人,甚明。因此,第三人主張本處無管
                轄權,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應無理由
                。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本署第二組初審意見:
          擬採乙說,惟理由應參酌本署 92 年 7  月 31 日行執一字第 
          0920003867  號函釋意旨作補充。按行政執行處如逾越管轄範圍為扣押命
          令,第三債務人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業經本署 92 年 7  月 31 日行執
          一字第 0920003867 號函釋略謂:「…對於第三債務人之金錢債權,第三
          債務人普通審判籍之行政執行處有管轄權。亦即,如第三債務人為自然人
          者,應由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執行;第三債務人為法人者,應
          由其主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執行。惟無管轄權之行政執行
          處所核發之執行命令,並非當然無效,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
          ,請求撤銷。故若非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仍應依據執行命令
          配合扣款…」有案。從而本件提案既係第三人以其登記營業址非位於該處
          轄區為由,主張該處核發之扣押命令(薪資債權)逾越管轄範圍,聲明異
          議請求撤銷上開扣押命令,而非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請求撤
          銷上開扣押命令,故其聲明異議應無理由,第三人仍應依據該處執行命令
          配合扣款。
研討結論:按「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而無
          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
          銷。」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定有明文。又有關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
          ,執行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如依據上開執行命令配合扣
          款,是否有違法情事疑義乙案,業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38 次
          會議決議:「有關管轄權之部分,仍維持本委員會第 7  次會議討論事項
          (1) 決議之原則。惟無管轄權之行政執行處所核發之執行命令,並非當
          然無效,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提案情形,若非
          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仍應依據執行命令配合扣款。」在案。
          故第三人以其登記營業址非位於行政執行處轄區為由,主張行政執行處核
          發之扣押命令(薪資債權)逾越管轄範圍,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扣押命
          令,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第三人仍應依據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配合扣
          款。

(法務部行政執行 95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八)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