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執行機關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尚為未成年人之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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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二: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
1、發言要點(略)
2、研討結論及主席裁示事項:
(1)理論上,行政執行法及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
不得對之聲請拘提管收,故依個案具體情形審慎考量,如確有必要
,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聲請該
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或依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1 款之規定
,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其法定代理人。
(2)有關制度面之問題,如移送機關移送過時甚久之案件,致影響執行
績效,行政執行處可以將案情陳報本署,由本署考量是否向財政部
賦稅署反映,以健全相關制度。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南區法律座談會(以執行拘提管收實務為中心) 提
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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