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行為人於網路遊戲頻道上,對他人所扮演之虛擬人物刊登貶抑其人格之文
字,其行為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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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某甲與某乙均為某網路遊戲內之玩家,某甲角色為「張無忌」,某乙角色
為「小李飛刀」,「張無忌」在遊戲中看「小李飛刀」不順眼,即在遊戲
頻道上,刊登「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之貶抑人格之文字,有無構成妨
害名譽罪?
說 明:(一)否定說:網路遊戲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但某乙所扮演之虛擬人物「小李飛刀」」,在網路遊戲中
僅知該角色係參與遊戲一份子而已,除此之外,遊戲中別
無有關某乙之真實身分或特徵之標誌,某甲亦無法單由「
小李飛刀」之虛擬人物ID,得知真實世界之某乙所扮演
,自難認「白癡、智障、小李飛刀」等同對真實世界之某
乙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抑,故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參台
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 98 年度偵字第 25825 號、99 年
度偵字第 2926 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
字第 24304 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
第 30971 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肯定說:網路遊戲中玩家均以代號、暱稱為角色扮演,雖然在遊戲
世界中之虛擬人物,仍為現實中之真實人物所扮演,從而
某甲所辱罵之「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事實上即是辱
罵扮演「小李飛刀」之某乙,自應構成妨害名譽罪。(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4699 號、
14456 號起訴書)。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100 年 6 月 30 日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三
)編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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