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向快餐店訂購食品,並請其外送至該他人處所,店家將
食品送至該他人處所時,該他人表示其並未訂購而拒絕收受及付款,店家
無奈下只得將食品攜回。問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
案 由:甲男因不滿其在檳榔攤上班之女友乙女與其分手,遂於 99 年 10 月 10
日,以乙女名義,以電話分向 A 披薩店訂購披薩 2 個、向 B 泡沫紅
茶店訂購珍珠奶茶 10 杯、向 C 快餐店訂購便當 5 個,並請其外送至
檳榔攤。嗣上述店家將上開食品送至檳榔攤時,乙女表示其並未訂購而拒
絕收受及付款,A、B、C 店無奈只得將食品攜回。問甲男是否構成犯罪?
說 明:(一)甲說:不構成犯罪。
理由:甲男以惡作劇心態以乙女名義訂購食品,意在捉弄乙女,其
並無犯罪故意,況店家製作之食物攜回後,仍可販賣他人並
未造成實際損害,故甲男不構成犯罪,店家若因其行為受損
,可依民事程序求償。
(二)乙說:應構成刑法第 355 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即間接毀損
罪。
理由:刑法第 355 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
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為間接毀損罪。
甲男冒用乙女名義,向 A、B、C 店家佯購食品,即屬施用
詐術之行為。A、B、C 店家誤信甲男之訂購為真而製作食品
並派人外送至甲男指定之乙女檳榔攤,惟遭乙女拒絕收受及
付款,A、B、C 店家受有上述食品廢棄及支出送貨費用之損
害。甲男明知 A、B、C 店家必將依訂送貨,乙女亦會拒收
,則店家必將受損,故其主觀上應有損害他人之意圖。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100 年 6 月 30 日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二
)編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