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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9080163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當事人如欲對判決上訴,自應遵守上訴期間,若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未為
上訴,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為確定。惟此一「屆滿」之時點,係指
「上訴期間之末日」抑或「上訴期間末日之翌日」?
案    由:對於「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未經上訴者,應以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判決確定
          之時」。所指「屆滿」,究係指上訴期間之末日抑翌日(例如:當事人中
          最後收受者係 98.3.31  收受判決,而當事人均未上訴,其確定日期應為
          98.4.10 抑 98.4.11)?
說    明:(一)甲說: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判決確定日。
                理由:上訴期間末日(送達翌日起算至第十日)未上訴者,該日即
                      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亦即 98.4.10  為判決確定之時。(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1 號參照)。
          (二)乙說:上訴期間末日之翌日為判決確定日。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
                      後起算。」所謂送達後起算之上訴期限,參照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2041 號判例「仍自送達之翌日起算進行」,又期
                      間之計算按民法第 121  條「以日、星期…定期間者,以期
                      間之末日終止為期間之終止」規定觀之,上訴期間為送達翌
                      日起算至第十天(末日)廿四時為期間之終止甚明,從而上
                      訴期間屆滿之日為上訴期間第十天之翌日。就上開舉例言,
                      當事人在 98.3.31  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自收受送達翌
                      日(即 98.4.1) 起算至第十天(即 98.4.10)24  時為期
                      間末日之終止,當事人於此期間內(98.4.1  至 98.4.10)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之規定仍得提起上訴,自不能認
                      98.4.10 為判決確定之日。是其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
                      98.4.11 ,該日起方不得提起上訴,始為判決確定之日。(
                      前司法行政部(69)台函民字第 3307 號、(78)廳民一字
                      第 778  號、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及張麗卿著,「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頁 428、林鈺
                      雄著,「刑事訴訟法」,頁 184  參照)。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多數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採甲說,上訴期間之末日為判決確定日,本部 76 年法檢(二)字第
          1791  號亦採此說,惟應補充說明如下:
          屆滿時,係指當日 24 時,亦即翌日之零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