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被告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又自動向行政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
構請求治療,檢察官就被告施用海洛因部分依法為不起訴時,就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部分,是否應一併不起訴,或應另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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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被告(二犯)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如果被告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21 條規定,自動向行政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由醫療
機構以美沙冬進行替代療法,檢察官就被告施用海洛因部分依法為不起訴
時,就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是否應一併不起訴,或應另行提起公
訴?
說 明:(一)甲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規定「施用毒品」主動請求治療
者,可以為不起訴,並未區分施用毒品的等級及種類,故只
要是主動請求治療者,不管是治療其施用那一種毒品,其全
部施用毒品行為,不管是施用那一級,那一類,都應不起訴
。同理,被告在進行海洛因的替代療法進行中,縱然只被查
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也應為不起訴。
(二)乙說: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是數罪,而美沙冬替代療法
治針對施用海洛因作治療,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起訴
。
(三)丙說:如被告主動請求治療時,已向醫師表明其有施用海洛因及甲
基安非他命,並要求治療其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此
時即應對其已表示要求治療的施用行為(及施用海洛因及甲
基安非他命)為不起訴。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採甲說:
(二)理由修正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規定「施用毒品」主動請求治療者,可
以為不起訴,並未區分施用毒品的等級及種類,故只要是主動請求
治療者,不管是治療其施用那一種毒品,其全部施用毒品行為,不
管是施用那一級,那一類,都應不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7 年 2 月份法律問題提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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