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如減刑後之徒刑,含定應執行刑未滿一年
,刑前強制工作部分,應否向法院聲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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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執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減刑後
之徒刑(含定應執行刑)未滿一年,刑前強制工作部分,應否向法院聲請
免除?
說 明:(一)甲說:無須聲請,由執行檢察官直接不予執行,如尚有徒刑應執行
者,接續執行之。
理由: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點。
(二)乙說:須聲請法院免除。
理由: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 5 條:「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
,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以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
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
院免予繼續執行。」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採甲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減刑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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