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受刑人保外就醫,於返監執行,換發指揮書時,其保外期間究應如何計算
?
|
案 由:受刑人保外就醫,於返監執行,換發指揮書時,其保外期間究應如何計算
?
說 明:受刑人保外就醫,返監執行時,期間因月份大小及二月平、閏年之故,刑
期順延之計算方式對執行期滿日將發生誤差現象,且此誤差對受刑人可能
有利,也可能不利。為求合理及統一作法,提出研討以求一致之共識,俾
便一體適用。
(一) 甲說:採以「月份」計算方式辦理。
理由:目前實務之計算方式,即以保外期間之月份,依原執行指揮
書之期滿日,順延計算,以更換執行指揮書,如此雖較簡單
,然有發生誤差之可能。
(二) 乙說:採「日數」計算方式辦理。
理由:保外就醫原執行案件之執行期滿日乃受刑人執行完畢之刑期
,故其保外期間當以「日數」為準 (以保外一日即順延一日
) ,如此自無發生誤差而造成不公現象之疑慮。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乙說 (即以「日數」之計算方式辦理) 。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4 年 12 月法律問題提案 四)
參考法條:監獄行刑法 第 58 條 (94.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