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間一年之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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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間一年之計算方法。
說 明:本署偵辦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八號,被告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該人前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五號裁定,
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送台灣新竹勒戒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旋
林○○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七號裁定林○○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一年,因林○○之觀察勒戒期滿日,本應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加以
必須之行政作業期間,檢察官乃換發指揮書,諭令林○○強治戒治執行起
算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其執行期滿日本應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惟林○○因裁定收容於勒戒處所日數 (即折抵戒治處所之日數) 係自九
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計二十日應予折抵,則須自
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往回扣二十日,加以九十三年為閏年,二月計二十九
日,則林○○之戒治期滿日應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此亦為台灣新竹
戒治所承辦人吳○○所主張【據其稱戒治所電腦程式設計時,未考慮到跨
越閏年情形,故輸入相關折抵日數之數據時,無法加以更改】;然林○○
之強治戒治期間,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林○○受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
未為任何之遲延,本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
日止,如此始符合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至一百二十四條有關期日期間之規定
;若依前開倒算法,則林○○須執行強制戒治一年一日,顯然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有關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
年之強制規定;故本件徵結點在林○○強制戒治期間跨越閏年即二月二十
九日,導致二者計算結果發生矛盾,蓋九十三年若非閏年,若依前開倒算
法,則林○○之執行期滿日亦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不致發生上述疑
義。是以,本件林○○之強制戒治期滿日,究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抑或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實有疑義。
(一) 甲說:倒算法:
實務上因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及行政流程必要之時間,常見檢察官換
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受觀察勒戒人已在勒戒處所實際執行超過
一個月,故計算強制戒治一年期間時,必須將裁定前收容於勒戒處
所之日數,予以折抵戒治處分之日數。以本件為例:林○○之觀察
勒戒期滿日,本應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惟其強治戒治執行指
揮書起算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算,復因裁定收容於勒戒處
所二十日須折抵戒治處所日數,則林○○之戒治期滿日應為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 乙說:正算法:
不論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期間及行政流程必要之時間為何,均以法律
規定觀察勒戒期間一月之規定計算,翌日則為強制戒治起始日,往
後依民法期日期間之規定起算一年。以本件為例,林○○之觀察勒
戒執行期滿日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則其強治戒治期間,應自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故林○○之
戒治期滿日應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三) 丙說:原則採倒算法,若期間之計算實際跨越閏年,以實際執行一
年為準。
倒算法說明同右,若強制戒治期間之計算跨越閏年,將來須扣減一
日,如同該年之閏年二月無第二十九日。以本件為例,依倒算法林
○○之戒治期滿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但因實際戒治期間跨
越閏年,須扣減一日,則林○○之戒治期滿日應為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
☆優、缺點之分析:
(一) 甲說之優點符合現行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之製作格式及實務
之計算方式,不致發生執行日期在裁定日期前之矛盾;缺點在法院
裁定強制戒治若遲延,以致嗣後計算強制戒治一年期間跨越閏年,
將發生執行強制戒制一年一日之情形,與民法期日期間規定不符。
(二) 乙說之優點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期間及行政流程
必要之時間之影響,計算方式便捷,且能解決提案之疑義;缺點則
無法通案解決跨越閏年之問題,以本件為例,僅暫時避開閏年之問
題,若將臺件林○○之強制戒治期間設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算
,則其期滿日則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相較於強制戒治期間自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算,其戒治期滿日係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者雖均符合民法期日期間一年之計算【建議將來民法總則修法時
,將閏年所發生之問題考量在內】,然前者顯然較後者多一日,亦
較不利於受強制戒治人。
(三) 丙說則酌採甲說之算法,並解決甲說、乙說於閏年時所發生之問題
,且在合法之情況下,較有利於受戒治人,應無缺點。
討論意見:採丙說。
審查意見:採丙說。
決 議:採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一) 多數採倒扣法。理由如左:
1 在強制戒治裁定並制作指揮書前,強制戒治無從起算,因而在法
律上沒有從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一年之理由,正算法不當
甚為明顯。
2 倒扣法合乎法律關於期間計算之規定,惟因期間正逢閏年,使受
執行人多了一日之不利益,但此為期間跨越閏年日必然情事,任
何人均應接受之事實。
3 折衷法將閏年日一併扣除,亦無法律原因。
(二) 至於該署提案說明欄第三行「強制戒治」一語係「觀察勒戒」之誤
,蓋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毒聲字第一一二五號裁定係觀察
勒戒之裁定,而非強制戒治之裁定,此有裁定影本可稽。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二) 提案說明第五行及甲說理由第四行「…本應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
日」之敘述有誤,應更正為「…本應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九十二年四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 第一號案)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0 條 (92.07.09)
民法 第 119、120、121、122、123、124 條 (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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