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農會與農委會南區糧食管理處嘉義辦事處 (下稱嘉義辦事處) 簽訂公糧
業務委託合約,依合約第三十條規定,甲農會承辦公糧業務,係以受公務
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身分辦理。又依委託合約第三條規定,甲農會收儲
公糧之庫房……非經嘉義辦事處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拆除或變更用
途。甲農會因一○二二地震致公糧倉庫受損,乃報請嘉義辦事處層轉農委
會同意,核發甲農會陳報修復金額之六成補助款,由甲農會辦理該公糧倉
庫災修工程之發包驗收業務,則甲農會經辦上開工程人員是否係受委託承
辦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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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農會與農委會南區糧食管理處嘉義辦事處 (下稱嘉義辦事處) 簽訂公糧
業務委託合約,依合約第三十條規定,甲農會承辦公糧業務,係以受公務
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身分辦理。又依委託合約第三條規定,甲農會收儲
公糧之庫房……非經嘉義辦事處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拆除或變更用
途。甲農會因一○二二地震致公糧倉庫受損,乃報請嘉義辦事處層轉農委
會同意,核發甲農會陳報修復金額之六成補助款,由甲農會辦理該公糧倉
庫災修工程之發包驗收業務,則甲農會經辦上開工程人員是否係受委託承
辦公務之人員?
討論意見: (一) 甲說:甲農會與農委會南區糧食局管理處嘉義辦事處簽訂之委託合
約,其委託事項係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至於
公糧倉庫維護整修則非委託事項,故甲農會經辦公糧倉庫災
修工程人員,非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
(二) 乙說:公糧倉庫之維護整修與甲農會受委託辦理公糧經收、保管,
應有不可分離之關聯性,甲農會經辦公糧倉庫災修工程人員
,係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
結論:多數採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所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應指公務機關所委託承辦
者,為該機關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
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而言 (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非字第二二四號判決參照) 。本案甲農會與農
委會南區管理處所簽訂之委託合約係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
撥付等公糧業務,在此受任範圍內故得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惟依
委託合約第三條規定:「甲農會收儲公糧之庫房……非經嘉義辦事
處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拆除或變更用途。」由此觀之,嘉義
辦事處並未將此部分職權移轉於甲農會代為行使,故對公糧倉庫之
維護整修而言,甲農會無行使公權力之身分,是以農委會雖同意核
發六成之補助款,由甲農會辦理該公糧倉庫災修工程之發包驗收業
務,亦僅係甲農會為辦理修繕與廠商所簽立之私法上契約,核與甲
農會執行嘉義辦事處委託辦理事項有別。
(二)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核無不當。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份肅貪執行小組會議法律問題研究提案
編號一)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90.11.07)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9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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