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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106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要  旨:
公寓大廈之庭院大門,遭人故意毀壞,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乃充代表人,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向檢察官提出控訴,問此係告訴或
告發?
法律問題:公寓大廈之庭院大門,遭人故意毀壞,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乃充代表人,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向檢察官提出控訴,問此係告訴或
          告發?
臺高檢署討論意見:
          甲說:
          認係告訴。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
          人能力,第二項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
          區分所有權人。是法律既賦予其當事人能力及充任原告、被告之資格,則
          其就該公寓大廈被害之事實所提之控訴,自屬告訴。
          乙說:
          認係告發。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依法案訂定時之立法
          理由說明,係專指民事訴訟而言,且在民事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如非法人
          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在刑事訴訟上亦不承認其得為告訴,是尚不
          得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即認本件其所提出者係告訴。
          管理委員會既為非法人團體,未具獨立之人格,故應認本件所提之控訴,
          係屬告發。
結    論: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
          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
          ,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雖
          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十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而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
          刑事告訴。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其所提出之控訴,係屬告
          發而非告訴,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又公寓大廈之庭院大門係
          屬該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
          比例,對該庭院大門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
          四款、第九條參照) ,對於該庭院大門遭人故意破壞一節,各區分所有權
          人自得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併予敘明。

參考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5 條 (84.06.28)
          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87.01.21)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85.09.25)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