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問題三:以電子郵件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討論意見:甲說:網際網路係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在網際網路上傳送之電子郵件
,係透過眾多相連之網站轉送,在每一轉信之網站上,均存有電子
郵件之資料,各網站之管理人員亦得以知悉信件內容,此與郵差不
得任意開拆信件者不同,應構成公然侮辱罪。
乙說:網際網路雖為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然A所寄出之電子郵件係寄
至B之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
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本署研討意見:
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 (即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86 年 10 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83.01.28)
|